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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一、基本信息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时间: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会议修正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二、与您搜索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文 ⭐ 第二条(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时效)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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